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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马国际: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8-20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4-03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关于计划成立合作公司的议案》未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4:30 起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8 月 19 日
 下午 15:00。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壮勉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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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6 人,代表股
份 263,505,3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24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263,505,3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2407%。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否决了《关于计划成立合作公司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13,905,32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71%;反对
249,60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229%;弃权 0 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不足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未予以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3,505,32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2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予以通过。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度为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3,505,32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 2014 年度为飞马国际(香
港)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263,505,327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王尚辉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3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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