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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马国际: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04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23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4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
告摘要》及《关于2015年度为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a、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5、"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4 月 3 日下午 14:30 起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4 月 3 日下
 午 15:00。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6 人,代
表股份 262,552,4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001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262,545,4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9994%;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7,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授权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7,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52,4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予以通过。

    5、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4 年年度报告》和《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6、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7、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8、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5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9、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10、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外投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予以通过。

    1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 2015 年度为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其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6
    (1)表决情况:

    同意 262,549,35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0 股,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7143%,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反对 0 股;
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75%,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2)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授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本议案予以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并向股东
大会提交了《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对公司各位独立董事在
2014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念军   王尚辉
    3、结论性意见: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7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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