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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马国际:关于积极响应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倡议的公告2015-07-11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54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积极响应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倡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面对近期资本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尽快恢复健康平稳状态,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拟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一、公司已采取的维护股价稳定的措施
    1、2015年7月7日,公司与深圳市97家上市公司联合发出《深圳市上市公司
关于共同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的倡议》,表示将以实际行动坚定股东信心,共
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详见《中国证券报》2015年7月8日(第6371
期)头版刊出的“深圳市上市公司关于共同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的倡议”。
    2、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文件精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曹杰先生和黄汕敏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看好国内资本市
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计划自公司股票复牌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增持公司
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373万元,详见公司2015年7月9日刊登的《关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
    3、为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实现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个人利益有机统一,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于2015年6月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15年7月1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兴全
睿众飞马国际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
购买公司股票508.32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2,935万元。


    二、公司未来维护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
认可,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积极推
动并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股价稳定:
    1、公司将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
良好的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
    2、由于公司目前正在筹划购买环保行业的资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
于2015年7月3日开市起停牌。目前,公司正在对该项目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待相
关事项确定后复牌。公司将积极推进此次购买资产后续事项,争取早日完成。本
次购买资产成功后公司将可进入新的产业行业,同时公司将继续发展现主营的供
应链管理业务,实现双主业发展,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稳定、可持续发
展奠定更加厚实基础。
    3、公司将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积极践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彼
此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推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
理和重大决策,为股东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
    4、公司将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倡导资本市
场价值投资理念,增强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吸引力。
    5、公司将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电话、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实地调研
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积极沟通,说明公司维护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公司生产经
营等情况,坚定投资者信心。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一致承诺:自承诺之日起六个月内(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不
减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充分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未来良好发展持有的信心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传递股市正能量的信心和
决心。
    7、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探索股份回购,大股东和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措施,有效开展市值管理。


    我们将会与投资者携手面对资本市场暂时的困难,以实际行动坚定股东信心,
积极维护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