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4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粤联意见字第 185 号
致: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联建”或“本所”)受深
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联建律师”)出席了公司二
〇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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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 年 8 月);
2、《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7 年 8 月修订);
3、2017 年 7 月 2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
的公告》;
4、2017 年 08 月 2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飞马国
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深
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收购惠州 TCL 环保资源有
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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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 2017 年 8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以公告
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并于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
地点、议案、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8 日(星期五)。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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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赵自军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星期
二)至 9 月 13 日(星期三)。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和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
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10 人,所持有
或代表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76,302,1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71.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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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 10 人,持有或代
表股份数合计为 1,176,302,1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1668%,
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的授权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0 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3)经本所律师见证及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4 人(通过现场投票参加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为 1,177,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1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 9 人出席了会议;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
议。
据此,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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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即审议
《关于拟收购惠州 TCL 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关
于子公司拟投资建设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拟
投资建设生物质直燃热电/垃圾焚烧热电项目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投票、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时,经
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或代理
人未同时参与网络投票,不存在重复计票之情形。
3、 对前述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拟收购惠州 TCL 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 1,176,302,1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177,474 股,并均对该议案表示同意,无
反对票,无弃权票。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予以通过。
(2)审议《关于子公司拟投资建设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 1,176,302,1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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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177,474 股,并均对该议案表示同意,无
反对票,无弃权票。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予以通过。
(3)审议《关于子公司拟投资建设生物质直燃热电/垃圾焚烧热
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 1,176,302,16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177,474 股,并均对该议案表示同意,无
反对票,无弃权票。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予以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 1,176,266,485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票股份数为 35,683 股,占出席
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177,474 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1,141,791 股,反对票股份数为 35,683 股。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该议案予以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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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 1,176,266,485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0%;反对票股份数为 35,683 股,占出席
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
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177,474 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1,141,791 股,反对票股份数为 35,683 股。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该议案予以
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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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栏)
经办律师:
周 念 军
邓 慧 芬
单位负责人:
顾 东 林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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