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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马国际: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2017-09-20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7-080

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2017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投资建设生物质直燃热电/垃圾焚
烧热电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与原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原平—富乔循环经济
示范产业园投资协议》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同意以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在山西省原平市投资建设生物质直燃热电/垃圾
焚烧热电项目,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办理本次对外投资具体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项目立项/申报等)。详见公司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62)、2017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和 2017 年 9 月 14 日披露的《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78)。
    日前,公司设立的承接上述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原平富乔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相关信息详见“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与山西省原平市人民
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原平市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
和《原平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热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甲乙双方同意由乙
方投资、建设和运营“原平市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和“原平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
热电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7 亿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1、甲方:原平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前进西街 835 号
    2、乙方:原平富乔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HL9AK9N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迎宾街 173 号
    法人代表:吕群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
    经营范围:生活垃圾焚烧热电、生物质热电、光伏发电、污泥处理、污水处
理、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市政园林绿化、市
政道路工程、市政照明工程、土壤修复、河道治理、环保建材制造、人畜粪便处
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权结构:原平富乔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交易情况: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甲方未与本次签署协议签署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原平市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履约能力。
    5、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原平市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下称“本协议”)
    1、项目名称:原平市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
    2、项目概述
    2.1 本项目为热电联产项目,投资约 3 亿元人民币,建设 1 台 130t/h 高温高
压生物质锅炉,配 30MW 汽轮发电供热机组及附属配套设备(实际工艺、机组
容量及投资金额以立项批复文件为准),设计处理生物质能力不低于 25 万吨/
年,年供热能力约为 120 万平方米。
    2.2 本项目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授予乙方原平市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投建经营权。 甲方不得将生
物质处理的投建经营权授予第三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在本辖区内再批
准建设以生物质为原料的其他发电项目,避免造成原料竞争。
    3.1.2 甲方负责协调路政、交通、公安、环卫等部门,为乙方秸秆等货物运
输车辆办理绿色通行证,以保证乙方原料充足、及时供应。
    3.2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负责投资建设本项目,拥有本项目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
权及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等权力;特许经营期内,独立经营核算,保
障本项目连续、可靠、安全、环保的运营,自行承担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
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2.2 乙方保证所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按照项目立
项批复进行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项目竣工时达到验收标准;运营时按照
国际规定和环评的相关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乙方生
产期间废气、废渣、废水的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如国家排放标准调整,乙
方须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保证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二)《原平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热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下称“本
协议”)
    1、项目名称:原平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热电项目
    2、项目概述
    2.1 本项目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800 吨热电联产项目,总投资约 4 亿元人民币。
建设日处理 400 吨生活垃圾焚烧炉排炉 2 台,配备 1 台 15MW 汽轮发电供热机
组及附属配套设备(实际工艺、机组容量及投资金额以立项批复文件为准)。设
计处理生活垃圾能力(含陈腐垃圾)30 万吨/年。年供热能力约为 60 万平方米。
    2.2 本项目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和乙方签订原平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热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
后,项目由乙方独立经营,甲方不参与本项目的利润分配。
    3.1.2 双方签订原平市城乡生活垃圾焚烧热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后,此
协议具有排他性。甲方不得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协议另授予第三方,不得在本
辖区内再批准建设以城乡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其他项目。如生活垃圾量增加超出乙
方日处理能力时,甲方可以协调乙方扩大生产规模。
    3.2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负责投资建设本项目,拥有本项目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
权及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等权力;特许经营期内,独立经营核算,保
障本项目连续、可靠、安全、环保的运营,自行承担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维修
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2.2 乙方保证所采用的设备和工艺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按照项目立
项批复进行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项目竣工时达到验收标准;运营时按照
国际规定和环评的相关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乙方生
产期间废气、废渣、废水的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如国家排放标准调整,乙
方须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保证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原平市投资运营相关环保项目,符合公司“供应链管理+环保新能源”
双主业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环保新能源业务规模,提升公司业务整体竞
争力,有助于保障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项目将以公司自筹资金进行投资建设,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若本项目成功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次在原平市投资运营相关环保项目尚需履行立项审批、环评等手续,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投资额等有关事项以获得的正式批复文件为准,公司将对
该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原平市生物质直燃热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原平市城乡生活垃圾焚
烧热电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