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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马国际: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8-106

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暨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事项
    (一) 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期
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等涉诉材料。
    (二)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注:以下表述为翻译文稿,具体参见原告诉状(STATEMENT OF
CLAIM)。)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LTD.
    被告: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注: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签订借款合同(the Facility Letter),
向被告提供最高额为 30,000,000 美元的贷款额度。2018 年 10 月,被告未偿付贷
款本金 14,599,633.37 美元;同时,被告持有对 Kyen Resources PTE. LTD.的
16,818,150.82 美元货款债权。2018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债权转让协
议(the Deed),约定前述货款债权到期后如 Kyen Resources PTE. LTD.未能付款
则被告必须立即向原告偿付债务。由于前述货款债权到期后 Kyen Resources PTE.
LTD.未付款且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催收后仍未收到相关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
偿付相关款项及利息,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款项 16,818,150.82 美元或折合相应港币并承
担汇率差;(2)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
    案件二:(注:以下表述为翻译文稿,具体参见原告起诉状(INDORSEMENT
OF CLAIM)。)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Kimura Master Fund Limited
    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原告(作为贷款人)与 Kyen Resources PTE. LTD.及 Kyen Resources
UK LTD.(作为借款人)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签订贷款协议,授予 Kyen Resources
PTE. LTD.及 Kyen Resources UK LTD. 7,500,000 美元的非承诺性信用贷款。同日,
本公司作出保证,同意就前述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9 月 21 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未还清款项。由
于贷款人未收到任何款项,根据与本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协议,贷款
人要求本公司对前述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
诉讼。 注:Kyen Resources PTE. LTD.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Kyen Resources UK
LTD 为 Kyen Resources PTE. LTD.之全资子公司。)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 7,500,000 美元;(2)要求被告支付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30 日以贷款本金 7,500,000 美元、10%利率计算的利息 62,500
美元;(3)要求被告支付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31 日以金额 7,562,500 美元、12%
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 12%利率计算的相
关利息费用;(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
    案件三: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神农惟谷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
    被告二: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亚公司”)
    被告三:俞倪荣
    被告四:谢雨彤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原告与寰亚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签订了《供应链服务协议》,约
定原告按寰亚公司要求向其指定的经销商销售货物。该协议约定,甲方(寰亚公
司)承诺,乙方(原告)与甲方指定经销商签署销售合同后,如乙方未能如期如
数收到销售合同约定货款,则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书 3 日内向乙方全额或补
足销售合同约定款项。同日,原告与俞倪荣、谢雨彤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俞倪荣、 谢雨彤为保障《供应链服务协议》、其补充协议及履行《供应链服
务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书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寰亚公司的指定要求, 原告与寰亚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签订了两份
《煤炭购销合同》,与飞马国际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签订了两份《煤炭购销合同》,
约定飞马国际向原告采购煤炭,按《价格数量确认函》上的价格进行结算。煤炭
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飞马国际提供货物,飞马国际也出具了对应的《收
货确认单》,根据《煤炭购销合同》第 6.1 条约定:“甲方(原告)收到乙方(飞
马国际)出具的《收货确认单》作为双方实际购销的依据,甲方根据乙方出具的
《收货确认单》(原件/传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乙方在 90 天内向甲方付
清货款;如逾期应按逾期未付款部分的 0.1%/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截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飞马国际在《煤炭购销合同》协议项下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
币 208,860,878.47 元。2018 年 5 月 11 日,原告与飞马国际、谢雨彤、俞倪荣达
成《补充协议》,确认飞马国际拖欠货款数额为人民币 208,860,878.47 元,并约
定飞马国际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支付货款人民币 150,000,000 元,在 2018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如飞马国际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货款,则飞马国际应按
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谢雨彤和俞倪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补充协议签订后,飞马国际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偿还 6400 万元,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偿还 3600 万元;并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24 日、31 日向原告偿还了滞纳
金 8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剩余货款及滞纳金至今未付。因此,原告以
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30,264,386.13 元及
相关滞纳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尚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代理费;(4)请求判令被告三、四对被告一、
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及诉讼
费用。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一: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三: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二、 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事项概述
    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102),公司收到法院等裁决机构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涉诉材料,其
中:涉及 CTBC Bank Co., Ltd(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托公司”)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贷款偿还纠纷一案,
信托公司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飞马香港偿付贷款本金
8,979,245.89 美元及相关利息等。
    (二)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再次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诉讼文件,信托公司就前述贷
款偿还纠纷一案向法院追加申请对香港飞马进行清盘。现将有关情况(注:以下
表述为翻译文稿,具体参见原告诉状(PETITION)。)披露如下:
    1、各方当事人
    (1)原告:CTBC Bank Co., Ltd(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注: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 1 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15 楼 1504 至 1506 室
    注册资本:港币 11,800 万元
    2、原告诉称
    (1)截止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被告尚未偿还债务共计 9,094,115.02 美元,
其中:本金 8,979,245.89 美元以及按照年化 8.835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2)原告委托律师已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书面要求被告 21 天内偿还前述
相关债务。自原告发出催告函起 21 天已过,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作出
令原告满意的保证。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对被告进行破产清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
他。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相关风险提示
    飞马香港系本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海外业务操作平台之
一,主营业务主要为大宗商品转口贸易,2017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14,240.1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6.75%)、净利润 1,133.6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70%),如最终判决结果对飞马香港不利将会对公司
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及已披露诉讼案件外,公司尚未获悉其他应予以披露
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
影响情况。如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将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一定不利
影响。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并聘请律师团队协助应对,
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后续,公司将根据与对方的沟通协商以及法院审理等相
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