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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马国际: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3-16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粤联意见字第   号



致: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下称
联建或本所)受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周念军律师、胡孔洪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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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18 年 10 月 31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19 年 02 月 2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飞马国
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
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 2019 年 2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
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以公
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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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并于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
点、议案、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
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一)。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会议室
召开,经与会董事共同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黄汕敏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3 月 14 日(星期
四)至 3 月 15 日(星期五)。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3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和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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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 13 人,所持有
或代表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73,849,8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64.968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8 人,持有或代
表股份数合计为 1,073,846,8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682%,
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的授权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5 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所持
有的股份数合计为 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2%。
   (3)经本所律师见证及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8 人,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为 1,722,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4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 9 人出席了会议;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
议。
       据此,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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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即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之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的议案》之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关于公司监事会换
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本次大会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投票、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时,经
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或代理
人未同时参与网络投票,不存在重复计票之情形。
    3、对前述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份数为 1,073,849,825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本次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722,291 股,其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1,722,2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因同意票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该议案予以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选举非独立董事(采
用累积投票制)
   ① 选举费益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073,846,82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19,29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99.8260%,其余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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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选为董事。
   ②选举张健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073,846,82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19,29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99.8260%,其余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当选为董事。
   ③选举徐志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 1,073,846,829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19,29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99.8260%,其余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当选为董事。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选举独立董事(采用
累积投票制)
   ①选举彭钦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 1,073,846,82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19,2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99.8260%,其余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当选为董事。
   ②选举林志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 1,073,846,82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19,2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99.8260%,其余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当选为董事。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用
累计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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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选举罗照亮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 1,073,846,82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19,2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99.8260%,其余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当选为监事。
   ②选举洪嘉燕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 1,073,846,828 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1,719,29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99.8260%,其余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当选为监事。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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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周 念 军




                                                   胡 孔 洪




                                            单位负责人:

                                                   顾 东 林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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