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2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本次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有助 于公司提升资本运营能力并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各出资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购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事项。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许良虎 郭宝华 顾其荣 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