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对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5000 万借款,借款期限不超 过半年,年利率为 6%。本次对外借壳年化利率高于目前公司理财投资回报率, 且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扬中市新坝镇经济服务中心为扬中 市新坝镇职能部门,扬中市新坝镇为全国百强镇,有较强经济实力,借款风险可 控。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许良虎 顾其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