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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05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殷恒波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4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下

  午15:00至2018年1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

  166,626,8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52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165,937,0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69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8人,代表股份689,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1,367,4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

代表股份677,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

代表股份689,7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分公司硅橡胶业务转到子公司经营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46,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17%;反对
580,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8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577%;反对 580,3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4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58,5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0%;反对 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054%;反对 6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9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