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2  

						                      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要求,江苏江洲律师事
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
件和资料,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下:
                                1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是由公司董

事会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9年2月1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登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

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

       (1)2019年2月20日-2019年2月21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21日(周四)下

午2: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殷恒波先生主

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

方式等均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

                                  2
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8名,所

持有股份数共计165,958,93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3742%,均为

截止2019年2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

股东(或代理人)为4名,代表股份165,937,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691%;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

名,代表股份2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并与2019年2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贵公司的股东名册

进行核对后,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3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5,958,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5,958,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5,958,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5,958,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5,958,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相符;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正本
一式三份。



                                            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子建

                                             经办律师:何维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