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
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审议,我们认为:
经了解周军先生和乐美彧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上述人员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
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周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乐美彧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
王华 许维亚
二 O 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