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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洋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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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楼 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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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

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股份”)的委托,指派柳启乾、

冯颖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南洋股份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南洋股份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南洋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相

关媒体上刊登了《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南洋股份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永和经济区永丰路 19 号四楼会议室召开,并由董事长郑汉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南洋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南洋股份章程的有
                                      2
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南洋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均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南洋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 291,395,864

股,占南洋股份总股本的 25.407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南洋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数 334,480,473 股,占南洋股份总股本的

29.1638%。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南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南

洋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南洋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2017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5
    8、审议《2017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关于确认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同 意 625,876,33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416,6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南洋股份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6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若干规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南洋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7
       (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柳启乾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冯颖娴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