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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处理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研
究并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处理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在保障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及
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崔 军




      林卓彬                                       肖 林




                                                    2019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