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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2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 2019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所有子
公司未实际发生担保额度。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能够严格
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
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从事公司 2015 年、2016 年
年、2017 年、2018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遵循执业准则,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能够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完成审计工作,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崔 军




      林卓彬                                       肖 林




                                                    201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