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监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专项意见 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监事: 阎喜魁 范奇 崔亚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