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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立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
2018年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
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得到了有效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一事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的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
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了《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并得到有效执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458,666,6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人民币(含税)。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
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等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此次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
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七、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
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前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李纪南   徐金发   潘自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