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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立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6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
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财会〔201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
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下发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除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政部对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
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
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
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
  (7)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及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
值选择权。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
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
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
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
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将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
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
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前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