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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立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司职工;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
                                             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应 当 从 公 司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支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八)对发行股票、本章
出决议;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司股份、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十)修改本章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作出决议;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集资金用途事项;
                               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划;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划;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
             通过的其他事项。
                                            整和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案;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易等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机构的设置;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易等事项;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机构的设置;
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管理制度;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改方案;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
露事项;
                                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改方案;
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露事项;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师事务所;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作;
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公司除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条第(三)项、第(五)项、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半数通过。                   公司股份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其余董事会会议应有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