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8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司职工;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让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
可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应 当 从 公 司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支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八)对发行股票、本章
出决议;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司股份、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十)修改本章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作出决议;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集资金用途事项;
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划;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划;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
通过的其他事项。
整和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案;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易等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机构的设置;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易等事项;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机构的设置;
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管理制度;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改方案;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
露事项;
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改方案;
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露事项;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师事务所;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作;
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公司除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条第(三)项、第(五)项、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半数通过。 公司股份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其余董事会会议应有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