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提名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人同意提名王仁春先生、潘彬先生、杨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纪南 徐金发 潘自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