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情况如下: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 要求。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前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