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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力泰: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17-08-01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17-075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王宜明持有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力泰”)
103,622,7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128,310,676股的3.31%。王宜明为公司董事、
副董事长。
    公司股东王宜明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
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0股(含)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0.58%。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王宜
明承诺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减持股份时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一、拟减持股东基本情况
    王宜明持有公司 103,622,75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3,128,310,676 股的
3.3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
    4、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公司股东王宜明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
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000,000股(含)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58%。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王宜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
份可以流通和转让。 截止 2011 年 2 月 21 日上述股份的限售期已满。
    此外,王宜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
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
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5 月 27 日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董事王宜明
先生作出承诺如下:
    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王宜明先生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
的情况。并且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1、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
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