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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力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之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8-01-0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之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督导公司简称: 合力泰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凯                         联系电话:010-59312907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大成                       联系电话:021-38676429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彭凯、刘爱亮、程书远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7 年 12 月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取得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等
规则,核查公司最新的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公司制度,同时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访谈了
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了解公司基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务勤勉尽责情况及股份变动情况,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动情况及
遵守相应法律法规情况
与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访谈,核查了公司与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
面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公
平、公允等情况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
                                                               是
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是
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
                                                                              不适用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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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
                                                                        不适用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取得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公司
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体系及风险控制措施,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与公司会计人员、各
业务负责人等进行沟通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是
(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是
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
                                                           是
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是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     是
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是
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是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是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是
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
                                                           是
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核查信息披露文件、核对文件内容
与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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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
                                                            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取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取得关联方清单和关联交易材料;访谈相关部门人员,了解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是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是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是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
                                                            是
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
                                                            是
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募集资金银行对账单、明细账、记账凭
证、三方监管协议等资料;实地走访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察看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
                                                            是
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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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     是
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
                                                           是
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取得公司财务报告,访谈相关人
员,分析财务报告,了解业绩变动的原因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取得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作出的承诺文件,核对履行承诺条款对应的相关材
料,了解承诺履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对部分承诺人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访谈证券部门人员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
                                                           是
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
                                                           是
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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