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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力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发行人”)因 2017 年
申请非公开发行事项,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
“本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彭凯、曾大成
 项目联系人              彭凯
 联系电话                010-59312907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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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名称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年4月30日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东风路36号
 上市时间                2008年2月20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合力泰
 股票代码                002217
 法定代表人              文开福
 董事会秘书              金波
 证券事务代表            陈海元

 联系电话                0796-89797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1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合力泰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合力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合力泰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合力泰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合力泰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
资金,持续关注合力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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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督导合力泰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合力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
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
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力泰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
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合力泰及其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 1 月 24 日,合力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合力泰以募集资金 96,167.74 万元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但发行人在董事会审议前将部分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发行人已经整改。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等重大事项的情况,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合力泰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合力泰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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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合力泰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
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合力泰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合力泰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增加股份 141,681,126 股,发行价格为 18.65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 2,642,352,999.90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607,801,318.77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收到募集资金专户利息
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后净收入 8,291,366.29 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610,861,533.21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74,493,205.22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5,231,151.85 元。
    2017 年 1 月 24 日,合力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合力泰以募集资金 96,167.74 万元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但发行人在董事会审议前将部分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发行人已经整改。
    除上述情况外,合力泰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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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行人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
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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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彭凯                    曾大成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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