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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
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担保事项。截至2019年6月30日,
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35亿元,占公
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02%。
     2、独立意见
     经核查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
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
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
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青原                杜正春                  王礼伟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