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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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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蜀鼎律见字第 136 号

致: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康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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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5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
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0 号)与《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102 号);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星期四)股东登记记录、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7.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的主体、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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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
(星期三)下午 14:50 在成都市锦江工业开发区金石路 45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7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和网络报名股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4,045,299】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65,236,430】股的【42.57】%,其中中小投
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794,045,29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7】%;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先敏先生主持进行,并
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2017
年 9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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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根据《股东大会规
则》的要求,对本次表决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3、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公司
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表决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94,045,299】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单独计票,【35,3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
     经本所律师见证,以上议案以特别决议案形式审议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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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相应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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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雪




     负责人: 梁光术                                               经办律师: 曹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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