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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8-05-1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8-05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收购资产重大事项,

经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恒康医疗;证券代码:002219)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重大事

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117 号)。

    经与相关方沟通,确认该重大事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125 号)。停牌期间,根据与各相关机构沟通及论证情况,公司决定终
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拟以现金购买相关资产,预计本次收购将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30 号)。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推进
本次重组交易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46 号)。
    由于公司预计无法在预定时间内按原计划(即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2018 年 1 月 30 日分别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推进本
次重组交易,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
顾问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重
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 6 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进行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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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2018年4
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诚
意金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双方指定共管账户支付诚意金人民币2,000万元
整。
    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相关议案,本次重组财务顾问同时出具了《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详见2018年5月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过渡
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
务指引(2015 年修订)〉(深证上[2015]2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在对本次重组预案进行审核,因此,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待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结果并进行回复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
关规定申请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
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
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