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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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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蜀鼎律见字第 74 号

致: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恒康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恒康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
     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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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9.《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0.《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1.《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1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崇州二医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 号)、《恒康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8-040 号)、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045 号);
     14.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号)、《恒康医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5 号)、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6 号);
     1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股东登记记录、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16.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
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
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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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
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5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的主体、
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成都市锦江工业开发区金石路 45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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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对现场出席和网络报名股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451,392】股,占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65,236,430】股的【43.2359】%,其中中小
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2,441,393】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66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806,406,69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35】%;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7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先敏先生主持进行,并
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5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本所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根据《股东大会规
则》的要求,对本次表决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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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3、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公司
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
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表决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06,406,692】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5】%。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12,396,693】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
     (2)表决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06,406,692】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5】%。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12,396,693】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
     (3)表决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06,406,692】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5】%。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12,396,693】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
     (4)表决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806,406,692】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5】%。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12,396,693】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
     (5)表决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794,045,899】股赞成,【12,405,493】股反对,【0】股弃权,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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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4617】%。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35,900】股赞成,【12,405,493】股反对,【0】股弃权。
       (6)表决通过《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806,406,692】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5】%。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单独计票,【12,396,693】股赞成,【44,700】股反对,【0】股弃权。
       (7)表决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806,406,692】股赞成,【43,100】股反对,【1,600】股弃权,赞
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5】%。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12,396,693】股赞成,【43,100】股反对,【1,600】股弃
权。
       (8)表决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崇州二医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94,045,799】股赞成,【12,405,493】股反对,【100】股弃权,
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4617】%。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35,800】股赞成,【12,405,493】股反对,【100】股弃
权。
       经本所律师见证,以上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应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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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乃博




     负责人:梁光术                                                经办律师: 李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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