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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1-1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9-00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收到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的通知,阙文彬先生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签发的(2018)吉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书》、甘
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签发的(2017)甘民初 183 号和(2018)
甘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吉林高院和甘肃高院对阙文彬先生
和其债权人的部分债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阙文彬及其关联方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因股票回购合同涉及的欠款本金和利
息等。
    (二)本案案情介绍
    阙文彬分别与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阙文彬以其持有的恒康医疗部分股份提供质
押,向原告融资,阙文彬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阙文彬到期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
偿还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
    二、判决结果
    (一)《民事判决书》(2018)吉民初 18 号判决结果
    被告阙文彬及其关联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东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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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购回交易本金 5 亿元和融出资金利息 420 万元及其后利息。被告阙
文彬及其关联方互负连带责任。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阙文彬持有的
9887 万股恒康医疗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阙文彬及其关联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阙文彬及其关联方共同负担。如不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 183 号和(2018)甘民初 5 号判决结果
    被告阙文彬及其关联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 7.7 亿元并支付利息 223.4505 万元。被告阙文彬及其关
联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被告阙文彬及其关联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律师费 66 万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20 万元。如被告阙文彬及其关联
方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阙文彬持有且已
经办理质押登记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154,000,000 股恒康医疗股票折
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阙文彬及其关联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阙文彬先生与张玉富先生正积极与原告及其他债权人沟通债务处理事宜,公
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吉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书》;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甘民初 183 号和(2018)甘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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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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