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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4-19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康医疗

股票代码:0022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宋丽华

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德林街 X 段 X 号 X-X-X

通讯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的德林街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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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先生(以下简
称“委托方”)和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共同签署了《投票
权委托协议》,已经各方签字生效。委托方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恒康医疗共计
794,009,999 股股份,占恒康医疗股本总额的 42.57%。其中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 522,266,200 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宋丽华女士行使,约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8%,宋丽华女士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
     同时,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71,743,799 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
托给高洪滨先生行使,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57%,高洪滨先生同意接受阙
文彬先生的委托。该等委托的股份均为流通股股份。鉴于阙文彬先生所持 150
万股恒康医疗股份被司法拍卖,但目前尚未登记过户。2019 年 4 月 18 日阙文彬
先生与高洪滨先生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未来若完成过户,阙文
彬先生委托高洪滨先生行使投票权的股份调整为 270,243,799 股,约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4.49%。
     2、《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由于时间紧迫,核查正在进行
之中,核查意见尚无法出具,待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
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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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 年修订)》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2014 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康
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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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4
   第一节 释义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资金来源 ................................................................................................................12
   第六节 后续计划 ................................................................................................................13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5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17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2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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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宋丽华

恒康医疗、上市公司               指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                         指
                                       告书

                                       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的人
A 股股票                         指
                                       民币普通股股票

                                       阙文彬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占上市公司
42.57%股份                       指
                                       总股本的 42.57%(794,009,999 股)

                                       阙文彬持有的上市公司 522,266,200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00%),该股份对应的投
受托股份                         指
                                       票权(含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给宋
                                       丽华女士行使。

                                       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
委托权益                         指    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受托股份对应的投票
                                       权(含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受托股份
                                       的分红权、转让权、赠与或质押权利除外

                                       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阙文彬将其所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有的受托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表决权、提
本次投票权委托
                                       名权、提案权委托宋丽华行使。

                                       2019 年 4 月 15 日阙文彬与宋丽华签署的《投
《投票权委托协议》               指
                                       票权委托协议》

元、万元、亿元                   指    除非特指,均为人民币单位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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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宋丽华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2102811963********
 住所                              辽宁省瓦房店市德林街 X 段 X 号 X-X-X

 通讯地址                          辽宁省瓦房店市德林街

 联系电话                          0411-85621462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职业、职务及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1963 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管理学在职研究生,1999 年担任瓦房店中心医
院副院长,2002 年担任瓦房店第三医院院长,2014 年任瓦房店第三医院董事长。
曾先后是辽宁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大连市党代表,瓦房店市人大常委,全国
三八红旗手。宋丽华女士拥有三十多年医院临床和管理工作经验,17 年的医院
院长管理经历。2018 年 8 月任职恒康医疗董事、副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合规情况

     宋丽华最近 5 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与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宋丽华持有恒康医疗 1.49%股份,以及受托恒康医疗
28%的受托股份投票权之外,未投资其他企业。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宋丽华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投资其他企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说明

     宋丽华女士系恒康医疗董事、副总经理,是恒康医疗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东
北财经大学管理学在职研究生,拥有 30 多年医疗临床和管理工作经验,17 年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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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院长管理实践,系医疗领域的管理专家,理论素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熟悉
法律法规,因此,宋丽华女士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拥有恒康医疗 1.49%股份及 28%委托投票权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任何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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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宋丽华女士系恒康医疗副总经理、董事,是恒康医疗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同
时还直接持有恒康医疗 1.49%的股份,恒康医疗前十大股东。近一年来,恒康医
疗实际控制人陷入债务危机,股份被冻结,董事、高管短时间内多人离职,上市
公司控制权、管理团队不稳定,给上市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稳住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和经营,减少实际控制人的不稳定性给公司带来的负
面影响,更好的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阙文彬
先生决定将 28%受托股权的投票权委托给宋丽华女士行使。宋丽华女士是上市公
司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和前十大股东,拥有有 17 年医院院长经验,管理经验得到
医院员工的充分认可,本次投票权委托有助于恒康医疗医院及其他版块的稳定
运行。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宋丽华女士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和处置
恒康医疗股权及投票权的计划。
     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增持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9 年 4 月 15 日,阙文彬先生与宋丽华女士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
在《投票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阙文彬先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8%受托股份所对应的投票权(含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委托给宋丽华女士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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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宋丽华女士持有上市公司 27,777,778 股股份,占比
1.49%。
     本次权益变动后,宋丽华女士拥有上市公司 1.49%股份及 28%受托股份对
应的投票权(含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合计拥有 29.49%上市公司股票表
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9 年 4 月 15 日,阙文彬先生与宋丽华女士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
在《投票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后一年内,阙文彬先生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8%受托股份(对应股份 522,266,200 股)所对应的投票权(含提案权、提名权、
表决权)委托给宋丽华女士行使。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
的行为或者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阙文彬先生将不再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无
法与宋丽华女士形成一致行动,因此,阙文彬先生与宋丽华女士不构成一致行动
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阙文彬先生变更为宋丽华女士。

     三、《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阙文彬先生与宋丽华女士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22,266,200】股股份(以
下简称“受托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甲方保证上述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可以委托给乙方行使,不存在投票权委
托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二条委托范围
    2.1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受托股份唯一的、排
他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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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下股东权利(除受托股份的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以下简称“受
托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
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等投票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无
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2.2 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
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全权委托给乙方。
     第三条委托权的期限、变更或撤销
     3.1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时若双方协议一致延长投票权委
托期限的,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3.2 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权利。若乙方严重违反
相关监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撤销委托权。
     第四条其他条款
     4.1 本次委托事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报酬。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
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以外,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
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向受托股份登记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七条本协议的生效、份数
     7.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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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阙文彬先生持有恒康医疗 794,009,999 股股份,占恒
康医疗总股本的 42.57%,其中质押股份为 790,557,230 股,占其持有的恒康医疗
A 股股票总数的 99.57%;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阙文彬先生持有恒康医疗的
794,009,999 股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其持有的恒康医疗 A 股股票总
数的 100.00%。阙文彬先生因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到期未能及
时偿还债务,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分别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甘肃
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恒康医疗股份为 522,266,200 股,占恒康医疗总股本的
28.00%,其中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为 522,266,200 股,占恒康医疗总股本的
28.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投票权委托未附
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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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本次交易无须支付交易对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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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未来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有资
产、负债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
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未来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三、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未来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修改上市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
整的计划。
     未来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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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
     未来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有
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未来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
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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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皆保持独立。

       二、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宋丽华女士没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企业,
在恒康医疗体外没有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宋丽华女士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以下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
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本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
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
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
组织。

     (3)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
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
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
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
则本人投资及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
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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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三、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关系及规范措施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宋丽华女士与上市公司除领取薪酬外,宋
丽华女士无息借款给上市公司(含子公司)5375 万元。

     宋丽华女士就避免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
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
规避的关联交易时,将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人
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
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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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宋丽华借给恒康医疗及
其子公司 5375 万元无息借款。不属于超过恒康医疗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
或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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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未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未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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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
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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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宋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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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 投票权委托协议,以及做出其他安排的书面文件,如质押、股份表决
           权行使的委托或其他安排等。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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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宋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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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522,266,200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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