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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9-098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特别提示: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B幢
10层100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550,806,7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301%,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76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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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09%。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 名,代表股份 550,043,9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8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 名,代表股

份 762,8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0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医院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0,805,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503 股,反对 1,3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0,047,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22%;
反对 758,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7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900 股,反对 758,903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0,806,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503

股,反对 3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王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
任,任期至2021年12月24日止。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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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张乃博、涂强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
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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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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