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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宝食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4-18  

						证券简称:天宝食品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9-040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宝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等涉案资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
    被告一: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黄作庆
    被告四:牛军
    2、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诉讼事实及理由
    2012 年至 2013 年间,被告天宝公司因建设物流库(冷库)建设项目需要,
向原告申请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2013 年 4 月 26 日,原告与天宝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
款合同》(以下简称《人民币借款合同》),根据约定原告向天宝公司出借人民币
45,949.964 万元。双方就借款期限、利率、提款计划和提款程序、还款计划和还
款程序作出约定。
    2013 年 4 月,被告天宝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抵押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抵押合同(机器设备)》,分
别约定被告天宝公司分别以位于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李家沟村的土地使用权
及项目所需全部设备为《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并获得他项权证
书。被告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公司”)与原告签订《国
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质押合同(用于股权质押)》,约定被告承运公司以
其持有的天宝公司的 1360 万股股权及孳息(股息、红利等)为《人民币借款合
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同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并获得股权质押证明材料。被告黄作庆、牛军与原告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黄作庆、牛军为《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合同项
下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相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累计向天宝公司出借人民币 45,949.964
万元,已经履行完毕出借义务。
    截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天宝公司欠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4.10 亿元。
天宝公司逾期支付贷款利息、欠付本金已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天宝公司
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天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 亿元,并向原告支付拖欠利息、
罚息及复利人民币 10,389,776.37 元,共计人民币 410,389,776.37 元(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被告仍应按《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 万元;(3)请求依
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天宝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李家沟村的土地
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金国用(2011)第 06070001 号,土地合宗后土地使用
证号为金国用(2015)第 0607001 号)及地上建筑物、项目所需全部设备(详见
抵押物清单)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天宝公司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本金、利息、罚
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4)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承运公司持有的天宝
公司 1,904 万股股份及孳息(股息、红利等)享有的质权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
承运公司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诉讼请求第一项、
第二项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5)请求判令被告黄
作庆、牛军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
部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的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