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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华能源: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08-09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                     邮编 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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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东华能源”)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就东华能源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对公司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东华能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高建新、任家国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
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发布关于向股东大会提交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的公告。独立董事履行了公开征集投票权程序。
    4、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公开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内部公示情况
进行了说明,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正式核查意见。

    5、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6、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高建新、任家国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

    7、2017 年 7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陆长兵、段玖增、常宝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2
限制性股票合计 160,00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9、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
事会对陆长兵、段玖增、常宝磊等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0、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此,本所律师认为,东华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
    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周艳、张红军、吴敌、王宏波、汪远、唐海超、黄建、陈曦、陈星、
陈晓龙、贺宇、杨倩已离职,上述十二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
决定对此十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600,000 股,占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 2.01%,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0.0364%。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除外。”,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即 5.51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已履行的法律程序和取得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1、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周艳、张红军、吴敌、王宏波、汪远、唐海超、黄建、陈曦、
陈星、陈晓龙、贺宇、杨倩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6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5.51 元/股。
    2、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认为: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
合规,同意董事会对周艳、张红军、吴敌、王宏波、汪远、唐海超、黄建、陈曦、
陈星、陈晓龙、贺宇、杨倩等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的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取得此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宜,待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将办理注销登记部分限制性股票、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1、《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和解锁期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的规定,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
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二次申

请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其


                                   4
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比例为 50%。

    2、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业绩条件的规定
    2.1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需满
足以下业绩条件: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各期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2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规定,公司制定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 四个等
级。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
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3、本次解锁需满足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
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如下:
    2.1.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制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个月 24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次解锁数量占获授股票数量比例为 50%。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7 日,即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于 2019 年 7 月 7 日开始,可按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2.2.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审[2019]第 614
号《审计报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及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8 年度的业绩情况如下:公司 2018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7,844.16 万元(扣除激励成本影响后净利润为
111,851.61 万元),201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988.11 万元,增长
率大于 100%,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要

求。
    2.3.根据公司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不得解锁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2.4.根据公司确认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不得解锁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5.根据公司提供的《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工作能力考核
表》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388 名激励对象综合考评结
果均为 A 或者 B,均达到考核要求,按照标准系数 100%解除限售。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部分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照《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外,其他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已经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所需的所有条件。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法律

程序和取得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及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的相关事宜。

    2、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董事会决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办理 2017


                                     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4、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388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法律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已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乐宏伟                                    杨   斌




                                                       顾晓春


                                                  201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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