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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 力 士: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18-02-09  

						股票代码:002224          股票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8-016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召开了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生产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技术总
监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琼瑛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郭利军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聘任吴琼明女士为公司生产总监;聘任胡恩波先
生为公司技术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
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利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其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5-84313688
    传真号码:0575-84318666
    电子邮箱:sanluxzqb@163.com
    通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邮    编:312030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吴琼瑛,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2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曾任绍兴县物资局会计、绍兴三力士橡胶有限公司
财务部部长、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浙江
省区域经济合作企业发展促进会第一分会副会长等职。2006 年 3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 年 8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吴琼瑛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895,94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8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培生先生为
父女关系,与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利军先生为夫妻关系。吴琼瑛女士,未
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为失信被执行人。


    郭利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2 年 4 月出生,工商管理
硕士,中共党员,会计师。曾任中国恒柏集团财务部经理、浙江骏发纺织有限公
司总经理、中国轻纺城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15 年起在三
力士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吴琼瑛女士为夫妻关系,与吴培生先生为翁婿关
系。郭利军先生,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吴琼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77 年 11 月出生,工商管理
硕士,中国民主同盟人士。2006 年 7 月至今,先后担任公司国际业务部副部长、
国际业务部部长、生产部部长、V 带制造中心主任等职务。吴琼明女士为公司股
权激励对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通过行权共持有公司股份 192,000 股。吴琼明
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生先生的女儿,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吴
琼瑛女士的妹妹。吴琼明女士,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胡恩波,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86 年 10 月出生,硕士研究
生。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副部长、部长,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6 月任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公司
质量管理部部长兼传动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现任传动带技术研究所技术总监。
胡恩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监、高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任何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