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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 特 迅: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9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7-04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周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7 日—2017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

        厦十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

        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此次会议,经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凤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1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43,341,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9788%。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143,329,74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97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5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 %;反对票 6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5%;

弃权票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7%。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 %;反对票 11,1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77%;弃权票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5%。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82%。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82%。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1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同意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5181%;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票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0.481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1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同意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5181%;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票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0.4819%。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1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同意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5181%;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票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0.481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1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同意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5181%;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票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0.481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329,7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18%;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9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1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同意票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5181%;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票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0.48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孙阳和冷佳霖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

2017 年 5 月 19 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