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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迅: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7-06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周二)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2017 年 11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

        厦十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

        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晓霞女士。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 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43,773,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745%。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43,325,84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971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4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202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奥特迅工业园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773,1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3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773,1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
权票 0 股,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8,3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冷佳霖和宁辉滨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