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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迅: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11-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冷佳霖和宁辉滨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所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26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奥特迅电
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
登记办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
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

                               第1页 共5页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下午
15:00至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143,773,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745%,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
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3,325,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717%,均为截至2017年11月7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28%。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和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投资奥特迅工业园建设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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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续聘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的
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三)表决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要求,上述两项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同意143,773,14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关于投资奥特迅工业
1.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
        园建设项目的议案》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00%。

                             同意143,773,145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
        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弃
        构的议案》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0.00%。

四、结论意见


                                    第3页 共5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4页 共5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冷佳霖              宁辉滨




                                                     201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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