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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 特 迅: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8-062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知已于2018年11月3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和书面文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3日上

午10:00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

7名,会议由董事长廖晓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

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

立意见》。

    二、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电力设备、监控设备安装服务”。同
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本决议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18 年 12

月)》。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版本为准。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8 年 12 月 4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4 日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12 月)



    (1)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交直流电源成套设备,电

力监测设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储能及微网系统,电力自动化保护设

备,以及其它电力电子类装置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并提供相关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自有

物业租赁,停车场经营。”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交直流电源成套设备,电力

监测设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能质量治理设备,储能及微网系统,电力自动化保护设备,

以及其它电力电子类装置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电力设备、监控设备安装服务,并提供相关

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自有物业租赁,停车场经营。”

    (2)原章程:“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10%以上的股东

单独或联合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单独

或联合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