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3-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
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所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14日在
《证券时报》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
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
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由董事廖晓霞女士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
月 30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
《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143,357,2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9859%,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
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3,324,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712%,均为截至2020年3月24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7%。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和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 选举廖晓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王凤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黄昌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张翠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 选举郭万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张宏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李立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 选举袁亚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陈展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会议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
计了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三)表决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上述第1、2、3项
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议
1. 案—选举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选举廖晓霞女士 总数的 99.9997%。
1.1 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 31,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68%。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选举王凤仁先生
总数的 99.9997%。
1.2 为公司第五届董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1,900股,占
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选举黄昌礼先生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1.3
为公司第五届董 总数的 99.9997%。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1,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选举张翠瑛女士 总数的 99.9997%。
1.4 为公司第五届董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1,900股,占
事会非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议
2. 案—选举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
事》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选举郭万达先生 总数的 99.9997%。
2.1 为公司第五届董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1,900股,占
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选举张宏图先生 总数的 99.9997%。
2.2 为公司第五届董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1,900股,占
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选举李立女士为
总数的 99.9997%。
2.3 公司第五届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1,900股,占
会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关于公司监事
3 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
选举袁亚松先生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3.1 为公司第五届监 总数的 99.9997%。
事会非职工代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1,900股,占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监事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选举陈展基先生 获得选举票数 143,356,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为公司第五届监 总数的 99.9997%。
3.2 事会非职工代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选举票数31,900股,占
监事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孙 阳 薛庆峰
202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