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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大讯飞: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4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7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母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安徽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飞智元”)
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其它商定的融资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2017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母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提供担保金额的议案》,同意为安徽讯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飞智能”)提
供 10,000 万元担保。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满,为讯飞智能向有关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其它商定的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连
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即在保余额为 1,690.22 万元人民币(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2%。除了
对讯飞智元、讯飞智能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也无逾
期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讯飞智
元、讯飞智能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其正常经营与发展需要。讯飞智元、讯飞智能公司资产
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且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母公司为
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
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决策及内部控制程序得到有效落实。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先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科大讯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就公
司调整与关联方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云科技”)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金额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如下:
    1)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有关调整 2018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金额的详尽资料和议案,我们认真审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基于独立
判断,我们认为本次调整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
需的正常交易,符合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调整的与淘云科技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
    3)公司本次调整的与淘云科技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
原则,符合关联交易规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
的原则进行,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
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对各类商业票据的管理成本,减少公司资金占用,
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该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所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享不超
过人民币 5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舒华英、张本照、赵惠芳、刘建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