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 本公司除向瑞丽湾签署借款意向书,约定向其提供不超过 5 亿元借款,用于 支付其购买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7.95%股权的部分转让款外(目前已实际提 供 1 亿元人民币),不存在为上述收购行为提供任何担保。本公司与瑞丽湾及董 勒成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代持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利益安排。 本公司与董勒成及瑞丽湾之间没有通过任何协议、任何其他安排,共同扩大 所能够支配的奥维通信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也未参与瑞丽湾收购奥维通信股 权的整个交易过程磋商、谈判,对整个交易并没有决策权。本公司为瑞丽湾提供 上述资金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公司与瑞丽湾及其实际控制人董 勒成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特此承诺! 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