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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启明信息: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8  

						             吉林兢诚
             律师事务所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马维山、张彦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向
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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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审核,股东大会召开的公告符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发布的规定。本
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起在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百合
街 1009 号启明软件园 A 座公司 220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吴建会出席并主持
会议。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等文件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32,194,1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339%,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32,174,9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29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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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3:30 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通过《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代表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表一致表决通过;第 2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
致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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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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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启明信息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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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马维山                          张    彦




负责人签字:




王琪:




                                           201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