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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7-09-2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听取了董
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我们同意将《关于向股东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
营的需要,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民
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向
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股东借款1.5亿元人民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缓解流
动资金压力,更好的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以不超过股
东取得的资金成本执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
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
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云龙、胡卫华、刘嘉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