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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对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07-07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听
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及其
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为参股公司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黑龙江北三峡
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含)298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保证担保,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规则》、
《中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规定。公司在为其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同时,应要求宝泉岭农牧或北三峡养殖将
以今后形成的等额资产金额,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宝泉岭农牧的其他股东也应根
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提供相应担保,以保证本次担保公平、对等,保障公司权益。

    公司董事长孙希民先生为宝泉岭农牧副董事长,除任宝泉岭农牧副董事长以
外,与其无其他关联关系;其担任宝泉岭农牧副董事长是代表公司利益,不存在
因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且此项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参股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北
三峡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含)2980万元人民币贷款保证担保,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规则》、《中
小板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在为担保对象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同时,要求其以今后形成的等额资产金额,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宝泉岭农牧的其他主要股东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提供相
应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分散了公司的责任风险,能够保障公司权益。

    公司董事长孙希民先生为宝泉岭农牧副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为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三峡养
殖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长孙希民先生,除任宝泉岭农牧副董事
长以外,与其无其他关联关系;其担任宝泉岭农牧副董事长是代表公司利益,不
存在因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张云龙               胡卫华                刘嘉厚




                                               201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