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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和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2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听取了董事会的介绍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和落
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为子公司蓬莱民和食品有限公司和山东民和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提供35,000万元保证担保,期末担保额10,290万元;
为参股公司北大荒宝泉岭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北三峡养殖
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2,435万元贷款担保,期末担保额8,704.5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被
担保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公司对其
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
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张云龙              胡卫华               刘嘉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