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民和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3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3 月 22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21 日—2019 年 3 月 2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1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蓬莱市海港路 2 号蓬莱饭店
    3、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孙希民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投资者共计 38 人,代
表的股份为 163,512,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348%;其中,中小投资者
31 人,代表的股份为 35,655,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048%。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的股份为
129,213,0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792%。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的股份为 34,299,2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55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9、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6,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5,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二、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6,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5,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三、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6,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5,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四、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6,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5,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五、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1,5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6,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
5,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7%;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2,467,0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607%,反对
1,044,7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389%,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610,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0684%;反对 1,0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300%;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17%。
    八、审议通过《关于计提 2018 年度激励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45,0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受益人孙宪法先生、周东先生、张东明先生、郭志春先生、于乐洪先生、曲
平先生回避表决,孙希民先生作为孙宪法先生的关联人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1,5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3,501,5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4%,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5,64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697%;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杨依见律师、高倩律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