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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1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
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在查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并听取董事
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经充分讨论,我们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与公司目前的业
务实际和发展战略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变
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查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并听取
董事会相关成员介绍情况后,经充分讨论,我们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公司已对该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交易的定价将按市场公允价格
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
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券商
收益凭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分析,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券商收益凭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券商收益凭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
管理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
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券商收益凭证。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间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厦门恒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子公司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向厦门
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
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身完全能够偿还所借贷款,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
益。上述反担保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上述反担保行为不会损害
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涂连东                  刘世平                  刘晓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