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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2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5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9 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7 人,代表股份 1,786,952,64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9.61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62,643,7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4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9 人,代表股份
424,308,9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155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14 人,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7,146,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1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22,132,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89%;
反对 11,474,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09%;弃权 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5,671,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336%;反对 11,474,1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5661%;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本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先生、陈爱玲女士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947,2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1,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47,141,06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9,515,7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194%;

反对 34,090,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804%;弃权 1,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13,054,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756%;反对 34,090,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6241%;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本议案关联股东傅利泉先生、陈爱玲女士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