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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邦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4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2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

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15:00 至

2017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金政街11号1号办公楼三楼第

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3,265,90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860%。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0,587,6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7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392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362,0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1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683,7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7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392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3,265,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62,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63,262,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358,9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杨依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