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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邦股份: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2017-10-24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4
债券简称:12 恒邦债          债券代码:112119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兑付自 2016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及债券本
金,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凡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和本金。

    1、债券摘牌日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

    3、本息兑付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发行的山

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简称“12 恒邦债”、“本期债券”、债券

代码 112119)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将期满 5 年。根据本公司“12 恒邦债”《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

将进行兑付兑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恒邦债

    3、债券代码:112119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1.0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票面利率为 6.3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固定不

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

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

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付息年利率为 6.30%,下

次付息年利率为 6.30%。

    7、债券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 10 月 30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8、债券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0 月 3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情况: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2015 年 9 月

15 日、2015 年 9 月 16 日分别发布《关于“12 恒邦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

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2 恒邦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债券

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2 恒邦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及

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

场环境,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

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12 恒邦债”投资者回售结果的公告》,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数据,“12 恒邦债”的回售数量为 0 张,回售金额为 0 元,即在存续期间内,

“12 恒邦债”剩余托管量仍为 1100 万张。

    10、信用评级情况: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

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面值 1,000.00 元的本期债券本息兑付金额为 1,063.00 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本息兑付金额为

1,050.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本息兑付金
额为 1,056.70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本息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

    3、本息兑付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0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2015 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 2 个交易日摘牌,即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

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

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 11 号

    联系人:王信恩、夏晓波

    电话:0535-4631769

    传真:0535-463117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Excel 大厦 6 层 606

    项目主办人:于新军、姚超、陈学钊、苏畅

    电话:010-66290691

    传真:010-66290700

    3、承销团其他成员

    (1)副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 号方圆大厦 23 层

    联系人:夏睿、尹子辉

    联系电话:010-88027977、010-88027229

    传真:010-88027190

    (2)分销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

    联系人:陆晓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62

传真:021-50810150

(3)分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李建华、徐丽

联系电话:0755-23613758、010-88091052

传真:0755-83253933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22 楼

联系人: 林源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